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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5)穗云法民三初字第35号
黄建友:
本院受理原告邓应邦与被告黄建友、中山市常富鞋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建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应邦偿还欠款50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6年4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市常富鞋材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黄建友追偿;三、驳回原告邓应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院(法庭)名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报纸邮寄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收件人姓名:庞超萍 邮政编码:510410 联系人:庞超萍 联系电话:83008319 传真电话:83008318
(责任编辑:朱家林)